保安处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499页(832字)
作为补充或代替刑罚的特殊处理措施。
适用于犯罪分子及有犯罪危险的人,其范围包括:(1)少年人;(2)精神病人;(3)有特种危险性的犯罪人;(4)未曾犯罪而恶性重大的人;(5)聋哑人;(6)吸毒人和酗酒人;(7)惯犯,累犯;(8)患麻疯、梅毒等病的人;(9)缓刑人;(10)假释人;(11)犯罪的外国人。保安处分方法有多种分类法,常见的有二分法和三分法,前者分为对人的保安处分和对物的保安处分,后者分为:限制自由处分,如监护、禁戒,强制工作等;非限制自由处分,如保护观察、禁止执行业务或营业等;有经济性质的处分,如没收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等。保安处分是在犯罪激增而刑罚不能有效遏制的背景下产生的,始见于1893年的瑞典刑法草案,1930年意大利刑法典将保安处分作为一种正式而有系统的制度作了规定。同年的国际刑法及监狱会议,肯定了保安处分的地位,将保安处分作为刑罚的补充处分。
此后许多国家的刑法典相继规定了保安处分制度。对于保安处分与刑罚在性质上有无差异,有两种不同观点。
二元论认为差异很大,理由是:(1)刑罚目的在于对过去的犯罪行为进行报复,保安处分则专以防止危险、保障安宁为主。(2)刑罚是对于过去行为的制裁,故先有犯罪而后有刑罚,保安处分则是对未来犯罪的预防,只须有发生危害的危险即可实施。
(3)刑罚为犯罪的结果,因此有犯罪必有刑罚,而保安处分是预防犯罪的处置,如果犯人没有再犯的危险,则可不加处分。
一元论认为二者的性质并无不同,只存在量的差异。
理由是:(1)近代刑罚应以改造犯人预防犯罪为目的,故二者在特别预防上并无差异。(2)保安处分的任务是防卫社会,刑罚的最终目的也是防卫社会。
(3)刑罚以剥夺或限制权益为手段,保安处分的矫治、感化、医疗、隔离等方法,也含有剥夺或限制权益的性质,手段亦无不同。目前,一元论已占绝对优势,并出现刑罚保安化或保安刑罚化的趋势。中国刑法没有明确规定保安处分,但有类似保安处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