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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497页(556字)

亦称死刑复核。

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对于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审查核准的特别程序,是审判监督的一种特殊形式。目的在于审核死刑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有无错误,防止错杀,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对死刑复该,包括两种情况,即对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的复核和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的复核。刑事诉讼法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复核的程序是:(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不上诉的,应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一律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3)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4)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或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不得由1个审判员审查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死刑复核制度普遍实行,具体作法在以后有所改变。

1983年9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的决定中规定,死刑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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