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497页(293字)
中国古代死刑案件由皇帝复核的制度。
始于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236年(魏明帝青龙四年)诏曰:“廷尉及天下狱官,诸有死罪具狱以定,非谋反及手杀人,亟语其亲治,有乞恩者,使与奏”。(《三国志·魏志·明帝本纪》)《魏书·刑罚志》曰:“诸州国之大辟,皆先谳报乃施行”。
隋唐的复奏制度已较为完备。
《唐律疏议·断狱》曰:“诸死罪囚,不待覆奏报下而决者,流二千里,即奏报应决者,听三日乃行刑,若限未满而行刑者,徒一年”;“死罪囚,谓奏画已讫,应行刑者,皆三覆奏讫,然始下决。”据《旧唐书·刑法志》载,太宗贞观年间曾实行过五复奏。宋、明、清均设复奏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