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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国家特定款物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487页(276字)

违反财经管理制度,将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物擅自挪作他用,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中国刑法属于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本罪主要特征:(1)犯罪的主体是掌握特定款物的直接责任人员,如有关的财会、发放人员,指使、批准挪用的领导人员。(2)主观上出于故意,不论为公为私,不影响本罪成立。如将特定款物长期据为己有或已无力归还的,以贪污罪论处。(3)客观上实施了情节严重的挪用行为。多次挪用、挪用手段恶劣、挪用数额巨大、大肆挥霍、浪费特定款物以及造成重大损失的,为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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