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460页(256字)
中国封建法律中规定的以官抵罪的制度。
始于晋,晋律规定免官抵三岁刑。北魏、南陈均有此制。
《魏书·刑罚志》曰:“五等列爵,及在官品,令从第五,以阶当刑二岁”。《隋书·刑法志》载南陈“五岁四岁刑,若有官,准当二年,余并居作。其三岁刑,若有官,准当二年,余一年赎。”隋唐对官当的规定更为具体。《唐律疏议·名例》曰:“若应以官当者,自从官当法”;“诸犯私罪,以官当徒者,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若犯公罪者,各加一年当。”宋因唐制。
明清律中已无此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