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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455页(748字)

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及处罚的法律。

中国第一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于1957年10月2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1次会议通过,同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施行。共31条。主要内容:(1)规定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损害公私财产的行为,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种类与表现形式。

(2)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方法分为警告、罚款和拘留,并对处罚原则、裁决机关及执行处罚的程序等作了具体规定。这一条例的公布施行,对当时整顿社会秩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1986年9月5日,根据形势变化的需要,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通过了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同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条例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共45条。

新条例与旧条例相比较,有以下不同:(1)指导思想发生了根本变化。旧条例是作为人民对各种敌对分子实行专政的一个武器,新条例则是为了进一步加强社会秩序,特别是公共秩序的管理,为现代化建设创立良好的社会环境,为人们提供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准则和公安机关制裁违法行为的有力武器。(2)处罚加重,但更强调教育为主的方针。新条例的各种处罚方法的上限与下限均比旧条例有所提高,同时又明确提出,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应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3)强制性增强,同时加强了防止公安人员滥用职权的条款。新条例增加了强制传唤与强制执行的规定,同时加强了申诉制度,并建立了起诉制度,规定对治安处罚裁定不服者,可以申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防止裁决机关滥用职权,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4)所保护的社会关系范围扩大,同时取消了类推制度。新条例还补充规定了一些应受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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