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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法官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454页(276字)

又译为“地方法官”。

法、英、美等国基层法院法官的职称。法兰西第三共和国(1875-1940)和第四共和国(1946-1958)时期在各区设置治安法官,受理民事案件,1958年12月撤销。英国的治安法官起源于12世纪的保民官,后改称治安法官。1949年公布治安法官法,规定治安法官的任命由大法官向国王推荐。

治安法官实行无薪俸制,有权发布令状,行使预审,担任治安法院和四季法院的审判官。美国的治安法官根据1968年联邦治安法官法设立,其任务主要是审理轻微刑事案件,为当事人办理宣誓和监督宣誓。

实行无薪俸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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