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447页(224字)
在供人饮用的净水内,掺入毒物或其他有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行为。
外国刑法罪名。本罪所指毒物,系能够产生化学作用的无机物,所指其他有害物质,系能够引起人体不良状态的细菌、寄生虫等。只要掺入净水的毒物或其他有害物质的数量,达到足以导致人体有害的程度,即构成本罪既遂。
日本刑法规定,本罪处3年以下惩役;在由水道供给公众饮用的净水或其水源内犯本罪的,处2年以上惩役;致人死亡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5年以上惩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