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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逐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442页(356字)

苏联把被判刑人逐出原居住地,并禁止在特定的地区居住的刑罚方法。

放逐可以作为主刑也可以作为从刑判处,期限为2年以上5年以下。对于犯罪时未满18岁的人,以及怀孕的妇女和抚育8岁以下幼儿的妇女,都不得适用放逐。被放逐的判刑人,可以按其自愿在法院判决禁止居住的地区以外选择居住地。放逐刑由判决地区(市)苏维埃执行委员会内务处和被判刑人所在地相应的内务部门执行。前者是将被判刑的人从居住地驱逐,并不得让其擅自返回被禁止居住的地方;后者负责对被判刑人实行相应的监督,进行改造和再教育。这种改造和再教育是通过让他们参加有益于社会的劳动和政治教育来完成的。对表现良好和劳动态度诚实的被判刑人,主管执行放逐刑的机关有权准许他在例行的休假期间进入禁止他居住的地区,以此作为一种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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