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437页(218字)
对尚未判决的刑事案件中的证人或其亲属,无故强求与之会面或威逼商谈的行为。
外国刑法罪名。本罪的特征:(1)被胁迫的证人,除知道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外,还具有犯罪量刑方面的必要知识。(2)行为人以各种方法强求或威逼明显没有会面或商谈意图的证人,与之进行会面或商谈。(3)本罪所侵害的是国家的正常司法活动,故不论刑事案件的被告最终是否判决有罪,都不影响本罪成立。本罪一般处1年以下徒刑或者罚金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