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436页(263字)
以对他人或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财产欲行加害的恐吓方法相威胁,迫使他人就范或妨害他人行使权利的行为。
外国刑法罪名。本罪的特征:(1)行为人具有引起被胁迫人恐惧心理的目的。(2)告知被胁迫人对其欲行加害的方法,可以通过语言、文字表达,也可以通过某种动作进行暗示。(3)认定胁迫行为是否达到足以引起被胁迫人恐惧的程度,根据行为人告知的加害意图或内容,以及周围的环境是否具有加害可能等因素加以判断,而不以是否真正造成被胁迫人心理恐惧为标准。本罪一般处2年以下监禁或罚金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