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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犯人调查分类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403页(770字)

1898年英国监狱法首次确立,依法曾将犯人分为星级(初犯)、累犯级和中间级3类。

根据1948年的监狱规则,犯人首先被收容于地方监狱,由该监狱的收容委员会依犯人的年龄、性格及经历予以分类,但由法院直接送到拘留中心的未满17岁的少年犯不在此限。根据该监狱法第9条的规定,其分类目的及标准是:(1)为尽量避免恶性感染,及便于实施训练计划,被收容者依下列程序分类。未满21岁者应编入青年级。

21岁以上,未曾判决而在监狱收容者,除收容委员会根据本人记录或性格,认为会对他人发生不良影响者外,都应编入星级。

曾因有罪判决而在监狱收容过者,若根据他过去的犯罪性质或犯罪后的情况,认为不会对他人产生不良影响者,仍然应该编入星级。其他的收容者应编入普通级。(2)机构负责人对于17岁以上的犯人,依其性格认为不适于青年级的,可以随时将其由青年级改为星级。(3)任何地方监狱都应对以上三类级别的犯人实行隔离。

(4)星级犯人被移送中央监狱时,原则上应收容在为星级犯人特设的监狱中。如果与普通级犯人收容同一监狱时,应对两级犯人实行隔离。

(5)监狱委员会从第(1)项考虑,认为有必要对,可以在上述三级之外设立分类级别。根据以上分类将犯人关押在不同种类的监所中。

同时,英国对习惯犯人和一般少年犯,还仿照美国的方法实行人格调查制度和分类处遇制度。此外,从社会保安的观点出发,将一般犯人分为A、B、C、D4种类型,把他们关押在戒护设施等级不同的执行机构中。A型是:如其逃跑,将对国家安全、公众或警察活动有高度危险的犯人,这类人应关押在重戒备设施中。B型是:应当关押在能防止他难以逃跑的戒护设施中的犯人。

C型是:虽不适于开放机构,但并无逃跑意图或能力的犯人,这种犯人应关押在有基本戒备设施的机构中。D型是:适合于开放机构的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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