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349页(268字)
亦称言词原则或言词辩论原则,书面审理原则的对称。
法院审理案件,特别是法庭调查及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提出诉讼材料,进行法庭辩论时,要以直接言词,即面对面的口语形式完成这一过程,其目的是更便于法院全面而准确地掌握案件事实与情节。言词原则与直接原则和辩论原则紧密联系,这一审理过程的结果,是最终裁判案件的基础。
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除申诉案及二审案件可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以外,绝大部分案件都需采用言词审理的方式。
言词审理的整个过程,必须制成详细的审判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