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344页(255字)
西方的一种犯罪原因理论。
即以人的肉体和精神具有不可分离的关系为前提,分析人的生理、体质或身体构造与犯罪的关系的理论。较着名的有克也马的体格性格论,认为人的体型与性格及精神病倾向有相当大的关联性。
他将人的体型依其身体构造分为细长型、肥胖型、斗士型3种,将人的性格分为分裂性、循环性、粘着性3类。他主张细长型体型者与分裂性性格及精神分裂症有亲和性,肥胖型体型者与循环性性格及躁郁症有亲和性,斗士型体型者与粘着性性格和癫痫症有亲和性,以此阐明体型、性格与犯罪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