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329页(257字)
出于同一犯罪目的,连续实施数个同类犯罪行为并触犯相同罪名的单一犯罪。
其特点:(1)出于同一犯罪目的,且有连续犯罪的意图。(2)连续实施数个同类犯罪行为,各个同类行为均为具备犯罪构成要件的独立行为,且相互之间具有行为性质的连续性和时间上的间隔性。
(3)触犯了同一罪名,即触犯犯罪性质完全相同的罪。连续犯不适用数罪并罚,应按同一罪名从重处罚,其中危害严重的,可适用该罪名中有关“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的条款。
连续犯的追诉时效,应以最后一次犯罪行为终了之日为始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