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犯罪学辞典

连坐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329页(302字)

中国旧律中因一人犯罪而致其他有一定关系的人被连带处罚的制度。

其意与相坐、缘坐、随坐和从坐基本相同。原为因血缘关系而处罚。夏商有妻子孥戮之罚,周秦有罪及族人之诛。汉废相坐之律,但其及后朝均未绝家人缘坐。如《唐律·贼盗》曰:“诸谋反及大逆者皆斩;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绞,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祖孙、兄弟、姊妹若部曲、资财、田宅并没官”,“伯叔父、兄弟之子皆流三千里,不限籍之异同。”非血缘关系的邻里、职务和师徒等类连坐,亦发源很早而流及各朝。

如秦商鞅定“什伍连坐”;汉武帝立“见知故纵”法,纠劾连坐僚属;因一人罪而朋党、生徒同狱乃至乡里为墟历代皆有,至明清更甚。

上一篇:更生保护机构 下一篇:连续犯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