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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营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319页(622字)

苏联被剥夺自由的未成年人服刑的劳动改造机构。

分普通管束的劳动教养营和加强管束的劳动教养营。在普通管束的劳动教养营服刑的是犯非严重罪行的、初次被判剥夺自由的男性未成年人;犯严重罪行初次被判处剥夺自由3年以下的男性未成年人和所有被判刑的女性未成年人。在加强管束的劳动教养营服刑的是过去服过剥夺自由刑的男性未成年人和犯严重罪行被判处剥夺自由3年以上的男性未成年人。那些蓄意违反普通管束的劳动教养营制度的被判刑人,可以由法院根据劳动教养营行政机关的提请并经未成年人委员会同意后,决定转入加强管束的劳动教养营。对那些因在剥夺自由场所蓄意犯罪而被判刑的人和一贯恶意违反服刑管束制度的被判刑人,实行单独关押。劳动教养营里的法律限制要比劳动改造营和监狱小得多。

被判刑人的通信一般不受限制;有权领取邮寄的印刷品,每年不超过2次;每年可以领取6次包裹和送来的物品;身着职业技术学校穿的那种统一式样的衣服。劳动教养营对未成年服刑人除了实行管束性的措施外,还进行包括学校教育、劳动教育、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军事爱国主义教育和群众性文化工作,以及个别性的教育工作。

服刑期间,年满18岁的应转入成年人的劳动改造机构服刑,但是为了巩固改造和再教育的成果,完成普及教育或职业技术教育,根据劳动教养营营长的决定,在征得未成年人事务委员会的同意后,已满18岁的被判刑人也可以继续留在劳动教养营,直到刑期结束,但不能留到20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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