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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317页(512字)

中国对违反法纪但不够或不宜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劳动能力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

1957年8月3日,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982年1月21日,《国务院关于转发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通知》,对具体细则又作了明确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成立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由民政、公安、劳动部门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和管理劳动教养工作,审查批准收容劳动教养人员。劳动教养机关对劳动教养人员,在教育管理上,采用劳动生产和政治教育相结合的方针,以政治思想教育为主,结合进行文化、技术教育。

根据劳动教养人员从事的生产类型、技术高低和生产的数量、质量,发给适当工资。口粮、副食品按照国营企业同工种定量标准供应。

劳动教养人员中原是职工的,在劳动教养期间,一般应保留公职,但不计工龄。劳动教养期限,为一至三年。

劳动教养机关对劳动教养人员实行严格的考核和奖惩制度。人民检察院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实行监督。

劳动教养的对象,与收容教养相同(参见“收容教养”)。执行劳动教养的场所一般称为劳动教养管理所(参见“劳动教养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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