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316页(231字)
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及建国初期刑事处分的一种。
指对罪行轻微的人实行的一种带有惩戒性的劳动服役。1941年《晋冀鲁豫边区惩治盗毁空室清野财物办法》规定:“盗毁空室清野财物,除追还赃物或赔偿外,其情节轻微者,处以两月以下劳役,得并科一百元以下罚金。”1947年《东北解放区惩治贪污暂行条例》也规定,对无法追缴没收贪污财物者,“应以犯罪者之财产或折合劳役抵偿之。”建国初期,劳役仍作为刑种之一。中国现行刑法无此刑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