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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恶地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311页(233字)

又称远恶州军。

宋朝流配罪犯的边僻之地。1071年(宋熙宁四年)立《盗贼重法》,凡劫盗罪当死者遇赦若灾伤减等,劫盗窝主非情重者,皆配远恶地。位南恩州(今广东两阳县)、吉阳军(今广东崖县)、万安军(今广东万宁县)等处。1096年(绍圣三年)又定令:“沙门岛溢额,移配琼州(今广东琼山县)、万安军、昌化(今广东儋县)、朱崖军(今广东崖县)。”(《宋史·刑法志》)南宋时流配概分14等,远恶地位次第三,在永不放还、海岛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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