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311页(261字)
司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为制止犯罪行为而依法使用的警戒防备专用器具。
主要指手铐、脚镣、警绳、警棍等。按中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对犯人使用戒具,必须经监狱、劳改队主管领导批准。遇有犯人行凶制止无效等特殊情况时,应先加戴戒具,然后补报审批手续。
对老病残犯禁止使用戒具。
对女犯,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也不得使用戒具。凡加戴戒具的犯人,均不应再出工劳动。
使用戒具的时间,除死刑待执行的犯人外,一般为7天,最长不超过15天。犯人的危险行为消除后,应即解除戒具。
不得把戒具作为处罚犯人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