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307页(195字)
中国古代法律术语,指因嬉戏而误杀伤人。
《唐律疏议》记载:“‘戏杀伤人者’,谓以力共戏,因而杀伤人。”嬉戏者本无害人之心,但因造成伤害后果,故应处刑罚。
刑罚据情节而定。《唐律疏议》又曰:“诸戏杀伤人者,减斗杀伤二等。”“若乘高、履危、入水中,以故相杀伤者,唯减一等。”唐律还规定,对其亲尊长等“不得为戏”,如因戏而致死伤者,“以斗杀伤法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