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302页(239字)
以各种方法引诱、拉拢、腐蚀陪审官,使其对案件事实不能作出公正结论的行为。
外国刑法罪名。在英、美等国属于破坏司法行政罪的一种。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以金钱、物质、名利、地位进行收买的行为,即构成本罪;如陪审官未被收买,则行为人成立未遂罪。行为人委托中间人实施收买行为,中间人已实施的,或者陪审官接受收买后,为实现行为人的目的又去收买其他陪审官的,均构成本罪。英国1825年《陪审团法》规定,犯本罪者和接受收买的陪审官,应处以罚金或监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