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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赃物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302页(269字)

明知是赃物而予以收受,或者代为出售、隐藏、转移赃物的行为。

外国刑法罪名。本罪的特征:(1)行为人具有剥夺或帮助罪犯剥夺原主财产权的目的或意图。

(2)行为人明知是通过盗窃、抢劫、诈骗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赃物,而故意收受。

所谓“明知”,除明确得知外,还包括根据赃物的出卖价格低廉等情况作出的判断。

(3)不论由谁交付赃物,也不论收受赃物的是行为人本人还是受其指示的雇员,均构成本罪。在日本,收受赃物者处3年以下惩役,搬运、寄藏、收买、代销赃物的,处10年以下惩役并处罚金。

在英国,本罪处14年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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