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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教养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302页(428字)

亦称劳动教养。

一种强制性的教育改造行政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1982年1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规定,下列6种人可以收容劳动教养:(1)罪行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2)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等犯罪团伙中,不够刑事处分的;(3)有流氓、卖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教不改,不够刑事处分的;(4)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分的;(5)有工作岗位,长期拒绝劳动,破坏劳动纪律,而又不断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妨碍公务,不听劝告和制止的;(6)教唆他人违法犯罪,不够刑事处分的。

收容教养的审查批准机关是省、市、自治区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执行机关是劳动教养管理所。

劳动教养的期限,根据需要劳动教养的人的违法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动机和危害程度,确定为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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