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301页(227字)
中国公安机关采用的一种行政性强制措施,其对象是:(1)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又不讲真实姓名、住址,来历不明的人;(2)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又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嫌疑需收容查清罪行的人。
经审查证明已构成犯罪的,应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应予劳动教养的,经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批准,送劳动教养;或者进行其他处理。收容审查的对象如被劳动教养或判处徒刑,其收容审查的时间,可折抵劳动教养期限或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