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260页(278字)
即徙、迁徙。
中国古代刑罚。将罪犯从原居住地迁居另一指定地区,被迁者还包括家属及受株连者。
多迁居至边远地,非特诏或大赦不得归。秦商鞅变法初,将“乱化之民”,尽迁于边域。
《秦简·秦律杂抄》曰:“故大夫斩首者,迁。”秦始皇将嫪毒舍人四千余家迁于蜀。
汉之徙边为死刑减等。《魏书·刑罚志》:“汉武帝时,启河右四郡,议诸疑罪而谪徙之”。
南北朝后,改徙为流,延至后代,常徒、流并用,或加杖责。1329年(元文宗天历2年),制迁徒法,远迁不过住所千里,在道遇赦,悉得放还。再犯者徒之本省不毛之地。明清五刑外皆有迁徙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