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257页(225字)
事实上有数个不同行为,其中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而只成立一个罪名的犯罪。
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前后行为在性质或程度上有轻重差别时,重行为应吸收轻行为;(2)实施行为吸收预备行为。有预备行为又有实施行为时,预备行为为实施行为所吸收;(3)主行为吸收从行为。
某人在共同犯罪中开始为从犯,后来成为骨干分子,则其从犯行为为主犯行为所吸收。
吸收犯依照吸收行为成立后的罪名论处,不适用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