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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251页(209字)

过失地破坏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中国刑法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本罪主要特征:(1)犯罪主体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本部门内部职工。(2)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这种犯罪只限于法律所规定的特定对象,即各种易燃、易爆设备。(3)主观上只能由过失构成。即出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4)客观上过失地实施了破坏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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