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破坏煤气设备罪
书籍:犯罪学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251页(224字)
过失地破坏煤气设备,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按中国刑法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本罪主要特征:(1)犯罪主体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本部门内部职工。
(2)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3)主观上只能由过失构成。即出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
(4)客观上过失地实施了破坏煤气设备的行为。如破坏了煤气的制造、净化、输送系统等。
认定本罪时,要分清故意破坏和过失破坏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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