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208页(178字)
中国古代拷讯、拘役罪犯和执行肉刑时使用的器械。
《汉书·刑法志》载:奴隶制早期,“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凿;薄刑用鞭杖”。斧、钺、刀、锯、钻、凿、鞭、杖等都是当时的刑具。商、周时代都有专用于拘禁罪犯的桎、拲、梏等刑具。据文献记载,历代法定刑具有:枷、杻、锁、钳钛、鞭、杖、夹桶、拸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