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189页(215字)
中国封建法律中处决死刑犯的一种行刑制度。
亦称“决不待时”。古人认为,刑赏要顺应天地四时之序。
“刑以秋冬”应天肃条之威,是为通例。《唐律疏议·断狱》:“依狱官令:‘从立春至秋分,不得奏决死刑’。违者,徒一年”。“若犯‘恶逆以上及奴婢、部曲条主者,不拘此令”。
此类犯可立时处决。但也不得在“断屠月及禁杀日”而决,违者杖六十。明清律死刑执行分立决与监候,立决者不必等秋审、朝审即可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