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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生物学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160页(571字)

从犯罪人身体的精神特质和结构特质为其研究对象的理论。

20世纪以来,一些资本主义国家的犯罪学者继承勃罗梭关于犯罪人身体构造理论的研究,广泛地从生物学、心理学、精神病学等方面进行研究。在犯罪生物学方面,除体质性格类型学外,还包括关于内分泌腺、遗传原因、孪生子、犯罪者家族等与产生犯罪的关系的研究,认为精神病病质与犯罪关系密切。

基于这一认识,研究体质、性格与犯罪的关系的主要代表人物K·克雷奇默尔、A·伦兹等提出,人的生物学体质与性格是不可分的。克雷奇默尔根据自己在精神病学方面的临床经验,将人的体质分为丰腴型、细长型、斗士型和例外型四种类型。

将性格分为循环型、分裂型、粘着型三种。认为丰腴型与循环性格、细长型与分裂性格、斗士型与粘着性格有某种亲和性,当人的性格异常时,就会产生躁郁、精神分裂、癫痫三种精神病型,成为诱发犯罪的基因。

这就是所谓体质性格类型说。伦兹在1927年同欧美的一些犯罪学者创立了犯罪生物学协会,着有《犯罪生物学要论》。

在克雷默尔的学说基础上,认为犯罪是行为人在实施犯罪前所形成的性格对于外部刺激的反应,而性格的形成则是个人素质与环境相互作用的过程。他们注重体质、性格、环境与犯罪的关系。这种理论颇为资产阶级犯罪学者所重视。由于其理论与龙勃罗梭相接近,故亦称“新龙勃罗梭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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