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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人格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129页(817字)

具有刑事法律意义的犯罪人的社会政治、文化、道德和生理心理特征的总和。

具体包括两大组成部分:即犯罪人的个性倾向和个性心理特征。这两大部分有机地结合,使犯罪人格成为一个整体结构,也可称为犯罪人格结构。犯罪人的个性倾向是犯罪人进行犯罪活动的基本动力,也是犯罪人格中最积极、最活跃的因素,它决定着犯罪人对社会的态度、对认识和活动对象的趋向和选择。

犯罪人的个性倾向性本身包括非份的需要、犯罪动机、不良兴趣、错误的信念和世界观等。

犯罪人的个性心理特征是犯罪人格中另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它是犯罪人能力、气质、性格等多种心理特点的独特的结合。

因而,它较集中地反映了犯罪人的心理面貌的独特性、个别性。苏联犯罪学家库德里亚夫采夫从更广阔的意义上列出违法犯罪人格的基本因素:(1)个人的履历特征和法律特征。

包括社会地位、性别、年龄、教育、家庭地位、职业、违法犯罪的性质、前科等。

(2)道德心理特征。

包括个性的社会倾向和反社会倾向、主要思想倾向、基本需要和利益、对待道德规范的态度、法律意识水平、基本心理特点和心理生理特点。(3)社会行为。

包括在社会团体-生产集体、家庭、学校、周围邻里中的关系、社会积极性、与反社会因素的联系,自我估价等。犯罪人格因素并不是孤立的、散乱的堆积,或是机械的总和,而是彼此间紧密联系,把人格组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结构。

其中犯罪人的个性倾向性,特别是人生观与世界观是犯罪人格中的上层结构,位于核心地位,它决定着犯罪人格的反社会性质和反社会指向性,并制约着犯罪人的个性心理特征的形成和发展。犯罪人的个性心理特征的各个组成因素也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它在犯罪人格结构中也起着重要作用,就其本身来说,向上受制于犯罪人的个性倾向性,向下又制约和影响犯罪人心理过程的进行。

犯罪人的个性倾向性、个性心理特征和心理过程,便构成了犯罪人格的多层次多水平的动力系统,它支配和影响着犯罪人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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