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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人作业(劳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129页(458字)

监管机构从矫正犯人出发,组织犯人进行的生产劳动。

以作业的场地为标准可分为三种:监内作业,即在监所内部设置农场或工厂,让犯人学习工作技能,从事生产劳动;监外作业,即让犯人在监所之外进行生产劳动;准作业,即让犯人从事炊事、打扫、维修等维持监狱日常生活的工作。以作业的管辖为标准,也可分为三类:一是国家管理制,即全部作业事务都由国家委派的官员办理,如作业项目的设置、产品的销售及作业的组织,都由监狱自身办理。

目前大多数国家的犯人作业都采用这种制度。二是委托作业制,即受外界委托加工产品,所需材料或器械、产品销售都由委托者负责,监狱仅供给作业场所及犯人,代为加工。

三是承揽作业制,即将监狱承包给私人,由承包人组织犯人进行生产劳动。这种方法弊病较多。

让犯人参加生产劳动,是大多数国家监狱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优点如下:培养了犯人的劳动观念,从而能促使犯人的矫正;克服了纯粹监禁的弊病,使犯人得到改过从善的机会;教给犯人工作技能,便于犯人将来生活;犯人自食其力,减轻了国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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