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叩阍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120页(267字)

中国古代平民或案件当事人直接向皇帝申诉冤抑。

明张自烈《正字通·门部》:“凡吏民冤抑诣阙自诉者,曰叩阍”。主要有三种形式:(1)登闻鼓。(参见该条)(2)邀车驾。

即皇帝车驾经过时,准许拦路喊冤。唐律规定,邀车驾上表申诉,“不实者杖八十”。“主司即须为受,不即受者,加罪一等”。

自唐后历代沿袭此制。(3)匦函。匦,函,匣子。

梁天监元年曾置于公车府以纳民柬。唐武后时,设四个铜匣子朝堂,曰“匦”。其中设在西方的一个涂白色,称做“伸冤”,受纳诉状,并设理匦使处理诉状。

唐明宗天成年间也曾效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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