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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106页(546字)

各国刑法、刑诉法、青少年法规,一般都规定了不同于成年人犯罪的特殊处罚:(1)保护性处分,即对于因为环境、生理或心理缺陷而犯罪或表现出犯罪倾向的少年处以保护性处分。

包括:将少年交付对少年心理进行专门研究的保护机构进行保护观察,经常访问该少年或与其通信,鼓励他们积极向上;委托环境良好的家庭进行教养,或者移送救护院教养;责成少年的父母注意进行管教;对恶习较深或者因为生理上有明显病态而导致犯罪的少年,交付各种感化院,进行矫正教育,或治疗其疾病。(2)量刑从宽,限定刑期。

各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都有从轻处罚的规定,可以宣告缓刑或暂缓执行。

许多国家对不同年龄段的少年犯规定了不同的刑期限定。

(3)不定期刑。有两种做法,一种做法是在已宣判的刑期范围内,根据判刑少年在改造过程中的表现好坏确定最高刑期与最低刑期,如日本;另一种做法是不宣判犯罪少年的刑期,完全根据犯罪少年在改造中的表现好坏来决定刑期的长短,如美国。

(4)不计前科。也有两种做法,一种做法是通过判决方式取消刑事污点,如西德;另一种做法是凡是少年犯刑期执行完毕或免于执行,皆视为未受过刑罚处分,如日本。

中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有下述规定:一般犯罪不予逮捕判刑;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不适用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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