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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99页(345字)

一国应他国请求,将在其境内被他国指控为犯罪或被判刑的人,移交他国审判或处罚。

除受引渡条约约束外,各国有权自行决定是否引渡。根据国际惯例,可以提出引渡请求的国家主要有:罪犯国籍所属国;犯罪行为地国;犯罪结果发生地国。若几个国家为同一种罪行或数种罪行而同时请求引渡同一人时,除引渡条约有特殊约定外,原则上被请求国有权决定接受哪一国的请求。

引渡的对象,可以是请求国的本国国民,也可以是第三国国民,多数国家拒绝引渡本国国民。

引渡的理由,一般是普通刑事犯罪和战争罪,而且必须是请求引渡国和被请求引渡国双方的法律都认为是犯罪的行为。请求引渡国只能就请求引渡时指控的罪名加以审判和处罪。政治犯不引渡已成为国际惯例。宗教犯和违反军法的军事犯罪一般亦不引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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