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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滥用职权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90页(222字)

公务员滥用职权,使他人做无义务做的事项或妨害他人行使应享有权利的行为。

外国刑法罪名。本罪的特征:(1)犯罪的主体具有某种公务员的特定身分。(2)行为人出于非法目的,以作为或不作为形式违反其职务权限。使他人做无义务做的事项,指他人本无某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行为人滥用职权使其履行;妨害他人行使应享有的权利,是指行为人滥用职权阻碍、压制法律赋予他人有权行使的各种权利。

本罪一般处2年以下徒刑或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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