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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量处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82页(520字)

简称从重。

在法定刑范围内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种较重或刑期较长的刑罚。有法定从重与酌定从重之分,亦可分为一般从重和特别从重。

一般从重适用于所有犯罪,特别从重由法律特别规定,并只适用于特定犯罪。中国刑法总则规定的法定从重情节有:(1)主犯;(2)教唆不满18岁的人犯罪的教唆犯;(3)累犯。分则及有关刑事法规规定的特别从重情节有:(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犯走私、投机倒把罪;(2)国家工作人员以肉刑致人伤残;(3)国家工作人员犯诬陷罪;(4)奸淫不满14岁幼女;(5)2人以上共同轮奸;(6)非法拘禁他人并进行殴打、侮辱;(7)邮电工作人员私拆或隐匿、毁弃邮件并窃取财物;(8)国家工作人员犯盗窃罪、贩毒罪或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罪;(9)劳教人员解除教养后3年内又犯罪或逃跑后5年内又犯罪;(10)劳改犯逃跑后又犯罪或刑满释放后又犯罪;(11)劳改、劳教人员对检举人、被害人及有关司法工作人员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干部、群众行凶报复。酌定从重情节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1)后果严重;(2)动机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3)对孕妇、未成年人、孤立无援的人或处于从属地位、其负有保护责任的人实行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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