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72页(207字)
亦称见知故纵。
中国封建时代对不检举揭发犯罪活动的官吏所定的罪名。一般按职务连坐的原则处罚。秦律规定:“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
吏见知不举者与同罪”(《史记·秦始皇本纪》)。汉武帝制定“见知故纵之法”,《汉书·刑法志》师古注曰:“见知人犯法不举者为故纵,而所监临部主有罪并连坐也。
”《唐律·斗讼》:“诸监临主司知所部有犯法不举劾者,减罪人罪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