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72页(196字)
侦查人员在依法进行勘验、检查时,应邀到场亲眼目睹某一勘验、检查活动过程的人。
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时,应邀请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人作为见证人参加,对上述活动作见证。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见证人对被邀请参加见证的事实负有证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