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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68页(310字)

1979年2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通过的刑事法规。

共15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条例规定逮捕人犯的范围是: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有逮捕必要的人犯。决定与批准逮捕的权限属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人犯时,由人民检察院批准。但在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拘留后必须在3天以内把拘留人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材料,报请同级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在特殊情况下,拘留的时间可以再延长4天。公安机关执行逮捕人犯时,可以采取适当的强制措施。

在本条例生效的同时,1954年的逮捕拘留条例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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