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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68页(230字)

1952年4月1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14次会议批准,同月21日公布施行,共18条。

条例规定,一切国家机关、企业、学校及其附属机构的工作人员,凡侵吞、盗窃、骗取、套取国家财物,强索他人财物,收受贿赂以及其他假公济私违法取利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并规定了贪污罪的处罚原则。条例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向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或介绍贿赂,侵吞、骗取、盗窃、套取国家财物,或收买、盗取国家经济情报谋取私利者的惩治办法,也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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