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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式处遇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35页(278字)

在开放式机构内对服刑犯人进行教育、训练和感化的制度。

其对象主要是青少年犯人,刑期将满的犯人,过失犯罪人,未决人犯等。其实质是给犯人以较多的自由,鼓励犯人进行自我管制,提高犯人的责任心和社会适应能力。其优点是:可以增进犯人的身体及精神健康;犯人自理程度较高,戒护设施较少,可以节省管理和建设费用;犯人和管理人员之间相互信任,较少对立,便于犯人消除对立情绪,改变反社会观念;自由程度较高,与外界社会大体相当,便于犯人释放后适应社会生活。开放式处遇的形式各国不尽相同,基本上可以分为外部通勤制度和归假制度两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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