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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式机构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35页(407字)

国外警戒程度很低的一种监狱。

1950年在荷兰海牙举行的国际刑法及监狱会议将开放式机构定义为:“不用围墙、锁、铁栅或看守等有形的方法,以防止犯人逃跑的监狱。”开放式机构产生于19世纪末的瑞上。1891年,瑞士监狱官员开洛海鉴于旧的封闭式监狱对犯人限制过严,使犯人与社会隔离,在释放后适应社会困难,便进行改革,在瑞士伯尔尼的威次威设立无围墙、铁栅等安全戒备设施的新监狱,用教育刑思想塑造犯人的品德,对犯人进行职业技术训练,以此激发犯人的自尊心和责任观念,使犯人自觉遵守法律,并取得成效,引起各国注意。

1934年,英国建立第一个开放性监狱。

以后,欧美各国及亚洲的日本、印度、缅甸等国都建立了开放式机构,使其成为极为重要的刑罚执行机构。1955年9月在日内瓦举行的第一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及罪犯待遇大会,曾对此专门作出决议,认为它是对近代监狱制度的重要发展,建议各国推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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