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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不加刑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24页(226字)

审理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上诉审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的诉讼原则。

它产生于法国1808年的刑事诉讼法典。在中国,除对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受这一规则限制外,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即使原来量刑畸轻,也不能变更原判决而重判,或发回重审,让原审法院改判加刑。其目的在于消除被告人一方的顾虑,使其更好地行使上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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