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合营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上海人民出版社《简明工业经济辞典》第31页(695字)

是我国对资本主义经济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所采取的国家资本主义的高级形式,是社会主义经济与资本主义经济在企业内部的联系。

在公私合营企业中,国家除有部分投资外,还派遣干部负责企业的领导和管理工作。社会主义成分在企业内部居于领导地位。

在我国,公私合营发展的过程经历了两个阶段,卽个别企业公私合营和全行业公私合营。

个别企业的公私合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初就已出现。

它的大量发展,是从1954年开始的。在个别企业公私合营阶段的公私合营企业中,社会主义成分虽已居于领导地位,国家能够按照社会主义原则来改造企业,从而使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但是个别企业的公私合营也有它的局限性,如在这些公私合营企业中,资本家所得的股息、红利随着企业盈余的增加而增加,这对工人劳动积极性的发挥和国家资金的积累都是不利的;而且合营企业与未合营企业之间也存在矛盾,影响到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统筹安排。

1956年初,我国资本主义工商业全面地实现了全行业公私合营,它是使资本主义私有制转变为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具有决定意义的重大步骤。

这一形式,结合定息制度(参看“定息制度”)的实行,使公私合营企业中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国家可以完全按照社会主义的原则来经营和改组企业,同时有利于对资产阶级分子的进一步改造。在全行业公私合营后,公私合营企业基本上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性质了。但是,由于资本家还拿定息,所以全面的全行业公私合营还不是社会主义改造的最后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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