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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命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山东人民出版社《行为科学辞典》第46页(501字)

①人的一切行为和世间万物都由上天的意志所决定的一种观点。

天命之说最初出现于殷周时期。当时,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人们对自然和自己的命运无能为力,因而把“天”当成主宰自然和人类生活的神,而统治者则以“受命于天”作为自己统治的根据。《尚书·汤誓》:“有夏多罪,天命殛之。”《·商颂·玄鸟》:“天命玄鸟,降而生商。”周代统治者继承了殷人的天命观,认为:“天乃大命文王”,“惟助王宅天命”(《尚书·康诰》)。在孔子学说中,还保存天命观点,如说:“五十而知天命”、“畏天命”等(《论语》)。

《中庸》中提出:“天命谓之性”,把人性的善恶说成是天赋的。以后宋明理学也谈“天命之性”,把人性和道德意识也看做是“天”所“命”于人的,为封建伦理秩序的合理性和永恒性提供根据。

这种观点是人们行为中发挥主观能动性的一大障碍。②自然界的必然性。如果“天”被看成自然的,物质的天,则“天命”可理解为一种自然界的必然性。《荀子·天论》:“从天而颂之,孰与制天命而用之。”主张利用自然的必然性造福人类。韩非则认为:“澹然闲静,因天命,持大体”(《韩非子·大体》),主张人们顺应必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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