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简介
书籍:中国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综合性图书 五洲传播出版社《中国辞典》第545页(516字)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审议通过,自2008年1月31日施行。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规定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统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产业发展、行业管理、内容建设和安全监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电信行业管理职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规定,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要求,用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电影电视剧类节目和其它节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的管理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应当是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制作、播出的节目和中央新闻单位网站登载的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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